18588876521

成功案例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民事纠纷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维护了众多...

MORE>>

专业领域

广州律师的业务领域范围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1、解答法律...

MORE>>

媒体报道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多年来,在办案理念中形成了“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个案件都要认...

MOR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家庭正文

军人结婚的特殊要求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4-04-15 11:40:23

  结合军队的实际,根据《婚姻法》、总政治部颁布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一、须对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二、结婚登记前需申请。

  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三、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民政部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军人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四、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军官证》或《士兵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