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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常见花招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4-04-15 11:54:19

  常见花招:目前存在部分企业滥用试用期的情形,比如试用期满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很长、工资很低、试用期不参加社保等。

  律师指导:首先要明确,可以有也可以没有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内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企业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内也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的长短也有讲究。劳动合同期限个月以上不满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年以上不满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林景青说,这意味着如果已有试用期,则劳动者今后调整岗位,或者离开单位后又重新回来等,都不能再有试用期。

  不能随意调整岗位工作地点合同内容:双方应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常见花招:一些企业为用工方便,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上“大而泛之”。有的还规定,单位可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地点,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

  律师指导: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纠纷多发的问题,双方明确约定很重要。首先,企业在约定工作岗位和地点上要比较明确。其次,双方要特别约定岗位是属于“管理技术岗位”还是“生产操作岗位”。因为这两类岗位对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有直接的影响。

  至于单位可随时调整员工岗位、地点,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一旦单位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如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双方又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则可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

  休息休假首列合同必备条款合同内容:双方应确定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常见花招:很多企业严重超时加班,有的还规定:单位可以根据生产需要,随时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不得拒绝。

  律师指导:如果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则每天正常工作不超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需要,可以加班,但要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并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小时,每月不得超过6小时。因此,所谓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不得拒绝这样的条款,也是霸王条款,无效。

  徐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有一个亮点,就是首次把休息休假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约定支付工资。

  患病非因工负伤有相应待遇合同内容: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保。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内应有病假工资常见花招:一些用人单位常以参加社保职工也要交钱、有员工不愿参保为由,不为员工参保。还有些单位规定,员工患病停工治疗的没有工资。

  律师指导:《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参保并将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保手续和扣缴社保费的情况如实告知职工。

  如果合同中有“员工患病治疗就没有工资”之类的规定是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且约定的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用人单位的“生死合同”无效合同内容:双方应约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常见花招:一些单位没有明确告知劳动者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有些合同还规定,如果因为劳动者“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发生的工伤事故单位概不负责之类的“生死合同”条款。 专家指导: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这种告知等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不能等劳动者咨询才告知。

  至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所谓“生死合同”条款,也是无效的。只要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都要承担相应责任。这实际上在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而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这对保障双方的利益都有极大的好处。

  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按规定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合同变更要有书面通知合同内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常见花招:一些用人单位规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无需劳动者同意。一些用人单位发放空白的变更协议,要求劳动者签名。

  律师指导:按规定,凡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且,如果协商一致变更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徐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这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则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原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者有过错单位可以解约合同内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出现法定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常见花招:一些企业担心“无固定期限合同”成为主流后,今后企业生产经营变化也没法调整人员,或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会无何奈何,于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很多强势条款,意图强化用人单位炒人的权利。

  律师指导:用人单位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首先,《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放宽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比如,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这些劳动者的明显过错,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违法解约要给双倍赔偿合同内容:劳动者在一定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深圳律师

  常见花招:一些企业为将劳动者炒掉,又不想给予经济补偿,想出各种不提供正常工作条件等损招迫使劳动者辞职。

  律师指导:企业不能无理由炒人,这在现行法律法规也是很明确的。而强逼员工主动辞职,也同样行不通。当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或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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