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4-04-15 11:14:51
广东省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穗X法民X初字第XX号
原告杨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XX年经人介绍认识,19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19XX年X月X日生育了儿子郭XX,20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郭XX。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涉案财产的处理均达成一致意见,并表示子女探视问题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不需要法院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XX与郭XX离婚。
二.儿子郭XX由郭运虎携带抚养。
三.女儿郭XX抚养权由杨XX行驶,抚养费4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四.位于广州市XX区XX路XX号XX房归杨XXX所有。
五.本案受理费XXX,杨XX负担。(已缴纳完毕)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201X年XX月XX日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韩XX
二0一X年XX月X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朱X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