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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亲办案件:一起房屋确权案件代理词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4-04-17 11:17:32

  (20xx)穗xx法民xx初字第xxx号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xxxxx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本人经过了解案情和查阅材料,对本案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分析,对此原告对本案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意见:

  由于原告xxxx年以来的添附行为,导致涉案房屋的面积增大,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实践,理应由于添附行为而取得涉案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根据贵院的民事调解书可以看出,原告在拆迁前承租的房屋为xxx平方米,而原告自塔了xxx平方米的楼阁,同时在拆迁后,原告回迁到原址的七楼,当时回迁后的面积是xx平方米,至于该xx平方米相比拆迁前的xxxx平方米,是由于当时的政策原因以及原告自己塔建阁楼这种添附行为的原因而导致了涉案房屋面积的增大,到现在,涉案房屋是xxxx平方米,相比于之前的xxx平方米,面积也有所增大,而涉案房屋从建成开始一直以来只有原告居住,那么面积有所增大,没可能是自然增大的,那就是人为的添附行为因素导致其增大,被告以xxx平方米去申请房产证,严重无视了原告对该xxxx平方米的贡献,所以,该xxxx平方米里面理应存在原告的一定的份额,并非由被告一人全部拥有。

  根据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方仅仅补偿该楼第三、第六层给被告,并非补偿涉案房屋的第七层给被告,拆迁方开具的回迁证明与拆迁补偿协议相矛盾。

  由于在拆迁时,拆迁方已经把相关回迁单位安排好了,因此,应当以拆迁补偿协议为准,被告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存在异议,与拆迁补偿协议相矛盾。

  同时,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同意继续出租,并由拆迁方安排租户,被告应同租户订立租赁合同,那我们可以看到,被告的租户只能是在19xx年xx月xx日之后才能订立合同的,而原告在19xx年xx月xx日已经与拆迁方订立了合同,明确了回迁居住到涉案的房屋,就是说,原告居住的房屋并非被告回迁的房屋,也就是说,被告回迁的房屋根据当时的约定,并非涉案的房屋,同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拆迁人与多个被拆迁户签订的回迁协议,回迁同一楼层、同一方位的房屋发生纠纷的,原则上应将回迁房判归先订协议的一户回迁,其他户的回迁房屋由拆迁承担安置责任等。因此,涉案房屋理应是由我方回迁。

  虽然本案仅仅是确权纠纷,但是由于是(20xx)穗xx法民xx初字第xxx号存在关联系,因此原告必须指出一点,被告取得房产证于法无据,缺乏了最原始的未拆迁前的产权证明。

  也就是说,被告无法证明被拆的房屋为其所有的房屋。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就是,涉案房屋一部分产权是由于原告的添附行为而由原告取得的,但是被告却在无充分的房产文件的情况下,要求理应取得部分所有权的原告搬出涉案房屋。

  原告翻查了涉案房屋的历史记录,根本没有任何资料来证明未拆迁前的房屋属于被告所有,2012年,被告仅仅凭着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有错误的回迁证明去申请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也就是说,现在被告是用拆迁补偿协议+回迁证明=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同理,倘若拆迁补偿协议不是与被告签订的,是跟张三或者李四签订的,难道张三或者李四就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了吗?原告这方必须是指出,拆迁补偿协议跟回迁证明无法充分地证明房屋的权属。

  综上所述,原告居住了20多年的房屋,其中xxxxx已经80多岁的高龄了,无法搬离该房屋,根据县官法律法规与事实,原告对上述房屋具有合法的权利,而被告却强制要求原告搬离房屋,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xx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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