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3-26 20:29:55
长期以来,国有资产产权的终极归属问题,一直是公司依法治理的一个难点。法律界对股权性质及其与所有权的关系,也颇有争论,其中占主流的是“双重所有权”说法。将企业财产与国家财产混同的直接后果就是企业独立人格的丧失,其作为经济主体的责任能力丧失,国家必须对企业承担最终的责任。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国家对企业职工的补偿安置就是这种最终责任的体现。
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原《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在新公司法中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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