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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广州医疗纠纷白皮书:近五年诉讼医院过半败诉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8-19 16:44:11

广州医疗纠纷白皮书:近五年诉讼医院过半败诉

医患矛盾根本在于医疗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个深层次的问题解决不了,依靠法律也很难。医闹意识深入到百姓脑子中,觉得不闹白不闹,闹了就有一定收益,如果我们能做到基础医疗免费,大病可以报销七八成,整个体系还是可以完善的。”——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王辉

三甲医院医疗水平高,纠纷也较多。越秀医院资源最好,诉讼案量是最大的。广州中院召开研讨会并发布《广州医疗纠纷医患诉讼白皮书》,指出最近五年的医患诉讼纠纷中,医院有过半是败诉的。但是,患者获赔金额与索赔金额相比反差很大。患者不理性的诉求往往造成纠纷难调,而不规范的病历引发的质疑,也非常普遍。

新快报记者郭海燕 实习生 陈梦 通讯员 马伟锋

数据解读

大型三甲医院官司多老四区纠纷占近八成

白皮书显示,2010-2014年,广州一审医疗案件超千件,总体处于上升趋势。在各种类医疗机构里,大型综合性三甲医院作为被告的比例较高。

大型综合性三甲医院诊疗服务总量大,诊疗医案更为疑难复杂和紧急,风险更大,更容易发生争议。广州中院副院长向金华说,这些案子中,妇产科、骨科、普通外科、神经外科与心血管内科等纠纷,占比例较高。

根据医院资源的不同分布,医疗纠纷案呈现地域性特点。这五年来,越秀法院受理案件最多,占总数的33%;白云和天河均为15%;海珠为13.48%

白皮书介绍,广州中院对广州四家三甲医院进行跟踪,发现四家医院近五年共有946件医疗纠纷,八成是靠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其余的大部分依靠诉讼方式解决,解决机制比较单一。而这些诉讼,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矛盾对抗性更强,呈现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低和二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高的特点。

数据显示,五年来,全市法院医疗纠纷案件一审平均调撤率为35%,远低于普通民事案件51%的调撤率。此外,医疗纠纷案件二审平均发改率达到21%,高出普通民事案件的一倍。

审理周期长达500多天医疗鉴定难题突出

白皮书称,医疗纠纷审理周期远远超出普通民事案件。越秀、白云、天河和海珠法院近三年的审理期限平均在200天以上。统计发现,白云近三年的自然审理天数平均长达524天,而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天数为152天。

造成审理周期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此类纠纷专业性强,对鉴定依赖程度高。据统计,广州中院这五年判决的270件二审案中,做过医疗鉴定的有227件,占84%。其中,还有近三成是多次鉴定的。

白皮书指出,医学鉴定如今存在突出难题。例如,鉴定机构数量少人手不足,导致鉴定进程缓慢。有些鉴定机构甚至由法医鉴定人在完全没有咨询临床专家的情况下直接做出鉴定意见。实践中,也存在患者及其家属因为质疑鉴定机构或者病历真实性等,拒绝配合医疗鉴定。还有一种情况是,鉴定机构看到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矛盾尖锐,就找理由不接受委托或者终止鉴定,这些都导致案件难以推进。

对此,中院建议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资质管理和程序规范,建立远程网络视频鉴定体系,推广异地鉴定,以确保中立性。

患者索赔金额平均为34最终平均赔6

医患见诸公堂,结果如何?广州中院统计发现,近五年的二审案共270件,有64%是判令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有四成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有两成判定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

不过,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与患者主张的数额往往反差较大。近五年的二审案里,患者的请求金额平均为34万元,最终支持的金额平均为6万元。

中院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患者在医学知识欠缺的情况下,对医疗纠纷缺乏理性认识,提出的诉讼请求超过正常标准,追求利益最大化。

病历问题病历不规范加剧矛盾

医方病历不规范导致患方对病历真实性提出质疑的情况非常普遍。双方关于病历的争议非常激烈,使纠纷的调处难度进一步加大。白皮书总结,病历问题是加剧医患矛盾的导线。

在审理案件中,中院发现一些医务人员对病历书写不够严谨,漏记或记录过于简单。还会出现基本信息错误,如写错日期,床号、页码、年龄等,导致患者强烈质疑。

白皮书指出,不少病历资料不完整,比如没有将有关检查报告及时准确收入病历中,化验单粘贴错误。某案中,患者肾移植手术后数天内的化验单报告均丢失,未能提供原始病历。

病历允许修改,但不能篡改。按要求,病历修改应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不得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若改动的内容经证实不客观,则视为篡改,可直接推定过错。如事后添加,也可能被认定为伪造。但现实中确实存在不少病历修改不规范的情形,对事实认定造成影响。

建议第三方保存病历

白皮书指出,病历复制和封存也是一大问题。现在的医疗机构只允许患者复制封存客观病历,不允许患者复制封存甚至查阅主观病历,或者仅仅允许封存主观病历的复印件。其实这些都是进行医疗鉴定和查清案件事实的必要材料,都应当提交和封存。医方如此处理,容易引发患方认为医方故意隐匿病历的怀疑。

对于病历存在的种种问题,中院建议应当严格执行病历管理制度,保障病历制作公信力。建立有助于患者及其家属复印病历资料的制度,对于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患者及其家属,及时提供病历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证明印记。

白皮书还建议,要变医院单方保管病历资料为医患双方保管,降低医院病历资料保管的风险,增加透明度,缓和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针对病历争议多、病历质证认证难的情况,建议推动建立病历资料的第三方保存机制,将医疗机构制作各种病历资料在合理时间内固定和保存在第三方,有效地解决医患双方对于病历资料的争议,提高医疗纠纷解决的效率。

案例

孕妇难产未积极处理,医院担责

法院查明, 2008年底,产妇阿何进入广州一家医院待产。当晚九点,阿何宫口开大,但一小时仍无进展。检查发现是子宫收缩偏弱,于是医生给了点滴缩宫素。半夜三点多,监测发现阿何突然出现宫缩后胎心减速。医生进行指导助产,男婴顺产后被诊断出轻度窒息,头颅出血,头皮下血肿。此后,男婴在某医院被诊断为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恢复期。

阿何认为,医院违规使用催产素,胎心出现异常也没有进行调整,处理延误还违规进行腹压操作,导致男婴出现运动发育迟缓、多动综合征、左耳听力下降等问题,遂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117万元。医院认为其没有医疗过失,患儿的不良后果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医疗风险。

法院为此委托了医学会做鉴定,结果是医院行为符合处理常规,没有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阿何提出异议,法院又委托某研究所进行过错鉴定。该研究所认为,医院看到胎心下降后,没有调整催产素用法,没有进行引导助产,处理不够积极,存在过失。婴儿头部有包块,分娩有腹压操作不当的可能。不排除这些过失行为和男婴如今出现的不良状况有关系。据此,法院认为,医院应该承担25%的责任,赔偿阿何家损失四万余元。

点评:法院认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最大利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密切关注病情变化采取积极措施,否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篡改病历被推断有错,医院赔偿

经查,身患糖尿病、高血压的黎某曾在2009年多次进入医院治疗。同年1224日,黎某因为皮肤瘙痒上该医院就诊,医生给他输液。当晚黎某回家不久就出现突然心悸、气促、大汗淋漓症状。黎某赶紧回到医院就诊,却病情愈发严重,至凌晨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说,黎某原本有糖尿病,但医院却对他注射了含糖10%的葡萄糖,此举与黎某死亡有重大关系。医院却认为黎某死于心脏猝死,与葡萄糖没有关系。司法鉴定认为此案不构成医疗事故,黎某死亡可能和心脏疾病有关。但是,医生诊断过程中存在缺陷,比如病史询问不详细,病例书写欠规范等问题。

法院经查,患者门诊病历处方存在多处涂改痕迹,医生接诊时没有仔细询问患者病史,也没有进行体格体征检查,这些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和操作章程。医院在黎某皮肤瘙痒时,为他注射葡萄糖,在其出现心悸等情况再次返回医院时,又注射葡萄糖。当出现了医患纠纷也没有封存实物,家属被动放弃了尸检导致无法确认死因。但综合各因素,法院认为医院有过错,应该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点评:法院认为,病历存在书写格式等瑕疵在所难免,固然不能以篡改、伪造、销毁论。但此案医院篡改病历事实清楚,而且用药前没有询问患者病史,属于存在重大过错。

现场热议

尸体移送在医患纠纷中占大头

昨日案例研讨会上,中院还发布最近五年的十大典型案例。备受关注的广医二院伤医案件成为第一个被点评案例。对于该案,广州市律师协会朱秀恩律师认为,在此事件中,医院无疑是受害者,但医院有些做法也值得反思。他介绍,此事的导火索其实有两条,一是家属没有见到病人最后一面。病人在死亡前两天就已经转入ICU病房。因此,他建议,尝试改善医院的临终关怀。比如,在ICU旁设立一个陪人休息室,如果病人病危,可以及时通知病人家属进去见亲属最后一面。

朱秀恩说,另一条导火索则是家属希望把遗体取走。但根据《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患者在医院死亡后应该在2小时内移送太平间,如果患者家属想抢夺尸体,经劝说无效,医院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律师提出在ICU旁边设立探视的地方,在死亡第一时间让家属进去,也许有助于改善医患的关系。朱秀恩的两点意见得到点评人——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市胸科医院党委书记邹勇的回应,但他说,人文关怀与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有相矛盾的地方,ICU的病人怎么探视法律上也有规定。

尸体移送问题,在医患纠纷中占了相当大比重。邹勇说,家属失去亲人已经悲痛,但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则要求,尸体不能运回原地,必须在当地火化。大量的外地病人到广州来就医,很多病人来了广州就回不去了。

来的时候是人,回的时候就是骨灰。邹勇说,粤东、粤西等地的病人家属很多都希望能把尸体运回去,医护人员因殡葬管理规定而挨打挨骂的情况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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