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4-03 23:56:20
非广州户籍不可补缴社保购房:还要承担违约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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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8月份“行业纠纷与投诉处理工作”报告显示,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协会共受理投诉8宗,与7月相比减少11.1%。协会提醒消费者关注的焦点是买家购房资格的注意事项,补缴社保方式获取购房资格不可行。 案例:购房不成反赔两万元 去年9月8日,靳某从外省前来广州工作,希望在广州购买一套房产。但是,他非广州户籍,且在广州未缴纳社保。于是,他通过补缴社保的方式,补足3年的社保。 去年10月10日,靳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业主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若由于买家的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能履行,买卖双方取消交易,业主向买家返还一半定金,其余一半作为违约金归业主所有。”同日,靳某向业主支付4万元定金。事后,在递件过户时,房管局的工作人员经审查发现靳某通过补缴社保的方式补足3年的社保,不具备购房资格。 最终,由于靳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能继续履行,但其只需承担2万元定金作为违约金。 提醒:约定处理方式减损失 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有关人士表示,在购买物业前,非本市户籍的买家,除应查询自身名下的物业外,还应前往人社局查询个人所得税与社保缴纳的情况。同时,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第二条:“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规定,买家不可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获取购房资格。 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若由于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能履行的处理方式,从而减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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