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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4-18 00:18:52

 

保证方式的区别是什么?

 
文章导读:信用担保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担保主债权的实现,第三的财产或信用担保履行债务。确保模式选择的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的
关键词: 区别,保证,方式
信用担保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担保主债权的实现,第三的财产或信用担保履行债务。
保证方式不同,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为了保证方式的差异是什么?在本文中,整理相关的内容,为你提供一个参考。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第十七指定”担保法,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担保,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除有下列情况:(1)对变更住所,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重大问题;(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对计划执行的悬架;(3)以书面形式的担保人放弃的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同意担保期间,担保的主债务期限6个月期间的表现,从截止日期。
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担保人与债务人应当承担保证债务的连带责任。
“第十八指定”担保法,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对他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
《担保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当事人不明确,确保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对主债的担保履约后6个月内到期日期。
在合同保证标定和担保期间的约定,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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