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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08 00:13:26

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又称契约。《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是仅仅指债权合同关系。
特点: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合同必须由双方共同实施订约行为,如果仅仅有一方做出某种意思表示,而另一方并没有表示同意,仍不能产生表意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也不能成立合同。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首先,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次,各方当事人必须做出意思表示;再次,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最后,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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