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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后,发现怀孕能否再恢复劳动关系?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15 22:29:56

劳动合同解除后,发现怀孕能否再恢复劳动关系?

 
      一、辞职后发现怀孕
      王女士是公司的会计。2013年8月10日,她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希望于2013年9月9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收到辞职申请后同意了王女士的请求,并安排王女士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毕后,9月9日王女士离开了公司。9月15日,王女士查出自己怀孕一月有余,于是向公司提出恢复劳动关系。
      律师解析:本案中,王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非公司主动对其劳动关系作出处理,因此,即使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自王女士提出辞职申请30天期满后解除。公司因王女士辞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过错。因此,王女士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必须征得公司同意。

      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
      李女士是公司的一名质检主管。因工作不能胜任,公司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过一个多月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之后公司依照约定支付了李女士经济补偿金,并办理了退工手续。一个月后李女士丈夫至公司理论,称李女士现检查出已怀孕,且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就已受孕,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不同意。李女士诉至劳动仲裁。

      律师解析:该案仲裁裁决结果为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依据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医疗期届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经济性裁员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并不禁止。本案中,经过一个多月的协商,李女士签署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且其应当知道协商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至于合同解除后发现怀孕系对自身客观情况判断有误。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对其怀孕并不知情。因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成立。

      三、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续签,合同终止后发现怀孕
      张晓鸥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3年9月30日。2013年9月20日,公司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时,该职工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并于9月30日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公司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至2013年10月20日经检查才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一个半月。请问这种情况下,该职工能否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律师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是劳动合同延续的法定事由,在女职工三期内,如果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因此,本案中,张晓鸥只要能够证明其怀孕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续签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张晓鸥也应将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退还公司。

      四、合同期内,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
      某科技公司进行改革,开拓了新的业务,各部门之间也进行了相应调整。面对新的业务,周小姐觉得难以应付,其所在部门经理也感觉到这一点,经公司领导商榷后,让周小姐参加一个月公司相关业务的培训。培训后,周小姐还是不能掌控大局,公司也给周小姐调整了工作岗位。几经周折,周小姐仍不能胜任。一周过后,公司以周小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周小姐去医院检查身体,发现自己已怀孕2个月。得知该情况后,考虑到自己目前状况去找工作比较难,于是周小姐回去找公司领导,要求撤销解除合同的决定。公司认为已经与周小姐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同意撤销解除合同的决定。

      律师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依据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医疗期届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经济性裁员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周小姐虽然是在解除合同后才发现自己怀孕的,但她已经怀孕2个月。理论上,女员工只要是在合同存续期间怀孕,就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的规定,所以,只要周小姐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公司就应依照法律规定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其以周小姐与公司已没有劳动关系为由不同意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错误的。

律师提示:

      1、如您有生育宝宝的计划,且遇到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妨先到医院做个检查,确定是否已怀孕,再根据自身的身体情况作出决定。

      2、同时用人单位在与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主动排查这个问题,确认女员工是否在三期内,以免造成违法解除。

      3、劳动法律法规对“三期”女员工实行特殊保护,但这种保护并非绝对保护。如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用人单位仍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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