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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成新犯罪工具,强奸公关小姐被判刑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20 00:07:02

导语:
    现在的生活便利,大多是因为有了网络,可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后果。现在流行是微博、微信就成为了新型的犯罪的手段的来源。随着微信等即时通信软件的流行,全国各地已经发生多起与微信有关的诈骗、盗窃、强奸等案件,一般先利用微信寻找目标,骗取受害人信任后要求见面,然后伺机作案。所以对于陌生的人的这种要求,我们应该要时刻警惕,要学会保护自己。

    案例:
    40岁的张鸣是江苏省泰州市一家公司的副总。2012年4月,张鸣学会了用微信。只要没事可做,便会点点“附近的人”,“摇一摇”手机,找陌生人聊天。2012年6月一天的凌晨一时许,张鸣通过微信与附近一个KTV公关小姐兰兰联系上,并相约一起出去唱歌。而后将醉得不省人事的兰兰带到一家宾馆,与之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兰兰向警方报案。

    判决:
    2013年1月4日,法院一审以犯强奸罪,判处张鸣有期徒刑3年两个月。

    解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本案的兰兰的遭遇是值得同情的,因为张鸣的行为肆意的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具体的判决,本案根据这种情况作出的判决是合理的。

    在这里也提醒所有的人们,现在的这种基于地理位置的移动社交工具,因为这种新型的工具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认识任意陌生人,并通过即时文字、语音、图片、视频等进行互动聊天,公民个人应当对网络手机众多的社交功能提高警惕,尽量不要与陌生人、网友约会见面,尤其是对方提出借钱、借手机时,更要小心谨慎,多加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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