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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证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7 00:42:30

【案例】

  2009年1月16日,李某与某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该监理公司借用李某所有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并支付李某相应报酬。

  为了把李某相应的证书注册转入该监理公司,依照相关部门注册要求该监理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为李某缴纳了几个月的社会保险

  2009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该监理公司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及证书注册挂证时间逐月支付申请人挂证费用。

  2013年1月25日双方终止挂证协议,监理公司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确认书》。

  2013年2月李某向江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监理公司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18337元,补缴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2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6668元,支付赔偿金3334元,支付违约金50000元,协助办理证书转出工作。

  庭审中被申请人监理公司称,与申请人李某之间只是“挂证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至于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只是为李某的证书注册到公司时作为上报资料作用,双方并没有实质地履行这份《劳动合同》,公司也是为了协助李某办理证书转出工作才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确认书》。

  仲裁委通过庭审及相关调查,查明申请人李某从2009年1月至2013年1月并未到被申请人单位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个工程项目部实际工作过,即双方没有产生用工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报酬也是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

  【仲裁委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最终,李某的申请被全部驳回。

  仲裁委的解释是,用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虽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没有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该劳动合同未实际履行。

  被申请人借用申请人的相关资质证书并按照申请人的证书注册时间及证书注册数量支付相应费用,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上,“挂证”、“证在人不在”的行业混乱现象,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也给劳动争议的出现埋下了隐患,对用人单位和持证人来说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用“劳动关系”掩盖“挂证事实”的做法,可能完全符合劳动争议受理的形式条件,由此引发的劳动官司给用人单位造成了“诉累”,额外增加了单位的人力、财力负担。

  对于持证人而言,“挂证”本身是违反相关行业规定和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与证书挂靠单位出现争议而造成证书转不出的情况,这直接导致了持证人不能正常执业,而这种情形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申请人也不能寻求劳动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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