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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病发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1 00:48:35

【案情】

  2011年1月16日19:05,孙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在泾县上坊路段刮撞同方向行人沈某致其受伤,后沈某被送往泾县某医院接受救治。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沈某无责任。孙某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为某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孙某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投保有不计免赔。沈某住院治疗328天后,因肺癌全身转移治疗无效死亡。某航务工程局支付了沈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12万余元。死者沈某近亲属陈某、程某某将孙某、某航务工程局、太平洋财产保险某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诉讼中,陈某、程某某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交通事故与沈某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经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沈某死亡的根本原因为自身疾病的发展转归,考虑其本次颅脑损伤的具体情况及治疗经过,不排除上述交通事故对其死亡进程有一定影响,建议参与度以轻微因素(10-20%)为宜。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程某某因其近亲属沈某遭遇交通事故最终导致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本案中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故沈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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