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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撰稿人涉嫌受贿被逮捕,撰稿人法律责任的探讨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6 00:05:42

【记者受贿罪案例】
      傅桦原系《第一财经日报》社北京分社产经部主任,曾任该部记者。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间,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原副总裁张广涛(已被判刑)与该集团总裁张某因工作产生矛盾,便对张某心怀不满。张广涛与时任《第一财经日报》社北京分社产经部记者的傅桦取得联系,让傅桦以报社记者的身份对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建设工程进行采访,并进行负面报道,以达到让有关部门对张某进行查处的目的。此后,张广涛指使李某就采访报道一事继续与傅桦进行联系,并于2005年6月间给予傅桦3万元好处费。当月18日至20日,傅桦与该报社其他记者同赴吉林省长春市,对建设中的龙嘉国际机场进行了采访,并撰写了《长春龙家堡机场延误交付背后》和《质量安全不能打折扣》两篇文章,并发表于当年7月14日《第一财经日报》C6版及该报网站。
 
  法院称,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由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广州日报社以及北京青年报社合资成立,三方股东均为国有性质。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下属北京分部无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人事均由上海总部统一管理,员工工资统一发放。傅桦于2005年3月与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任《第一财经日报》社北京分社产经部记者,主要工作是新闻采访和撰稿,2006年3月起担任产经部主任,主要职责包括该部门管理及相关领域的采访、撰稿工作。
 
  法院认为,傅桦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裁定。
 
 
【自由撰稿人--案情简述】
有一位自由撰稿人涉嫌受贿被逮捕,你也许认为这是天方夜谭,但这却是一个事实。经检察官介绍是重大贿赂犯罪,不允许辩护人会见。基本案情是自由撰稿人和记者一起写文章,披露有关土地交易的,报料人觉得文章写得不错,给了嫌疑人若干款项酬谢。
 
 
 
【疑问:为什么自由撰稿人可以涉嫌受贿被逮捕】
 
【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自由撰稿人】
我国的自由撰稿人主要是指那些不隶属于固定工作单位,没有固定工资收入,又以写作为职业和经济来源的人。在当今世界中,自由撰稿人已被视为一种正当的职业。他们在传播知识与思想的同时,把自己撰写的作品作为商品与媒体进行交易,“卖文”为生。在分析自由撰稿人制造虚假新闻的行为是否违法时,不能不考虑自由职业者这一主体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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