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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卖掉,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9 23:50:38

房屋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卖掉,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导语:夫妻房产买卖纠纷案件,近年来屡见不鲜,为确保顺利购买二手房,买主最好要征得售房夫妻双方同意,并要求夫妻双方当面签字,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不料,房子还没有办理过户,丙就将自己的丈夫乙和买主甲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甲和乙的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李某与黄某自由恋爱后于2004年3月结婚,结婚不久后夫妻二人买了一套位于郊区的住房,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2010年李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李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价15万元转让给张某。当日他就交付了房款,而张某则将房屋的发票以及房屋产权证交付给他,他一直在该房屋中居住。但是张某一直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李某反悔了,李某认为在当初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时候只有他一个人在签字,虽然房子是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房子是婚后才购买的,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房子买卖没有经黄某签字同意买卖,因此该协议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黄某认为李某和张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张某辩称,自己是以合理价格购买,并不知道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没有证据表明出售该房屋得到了许某的书面同意,但是房屋是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假设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未经房主的配偶同意而签约,则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买方没有任何过错,比如买方不知道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并且合同中有关于房主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那么房主应按合同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尽管合同已被撤销,但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仍然有效,可单独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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