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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出现第三者,夫妻共同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9 23:53:24

 前言: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丈夫已经另结新欢了,还堂而皇之地出资与第三者共筑爱巢。对此,作为妻子,是否应当持续这段关系呢?对此,本案主人公,决定与丈夫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此如何判决呢?

    案例
    郑女士和林先生都是浙江苍南县人,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双儿女。林先生是从事制造行业的私营业主,企业经营红火。可是,夫妇俩的感情亮起了红灯。自从2001年,林先生有了外遇,对方是同村一名姓吴的女子。夫妇俩关系由此陷入僵局。

    2003年,林先生在上海购置了一套房屋,夫妻俩带着孩子一起搬到了上海。郑女士原本以为,全家可以从新开始新生活,但让她没有想到,吴某也紧随他们来到了上海,并在此后为林先生生育了子女。2011年3月起,林先生搬去和吴某同住不再回家,

    现在,郑女士决定和丈夫离婚。郑女士平日对丈夫的财产状况并不十分清楚,通过调查发现,原来早在2009年9月,林先生就曾从其账户中将230万元划归吴某。吴某闹市地区购置一套房屋,并取得产证。如今,房子已被吴某出售,林先生作为代理人操作了整个售房事宜。

    在郑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林先生几次开庭都未出庭应诉。为维护权益,郑女士以分割婚内财产为请求,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对林先生名下9万8千余元银行存款以及约147万元股票进行分割。

    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银行存款9.8万元以及股票折价款80万元。

    评析:
    从本案情况看,原告作为被告的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享有分配、处分的权利,被告在大额支出时应该征得原告的同意。现被告将巨额资金转给案外人,未征得原告同意,可以推定为恶意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被告的行为已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明显减损,被告对此具有过错。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这种行为,法院是支持原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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