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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网络诽谤案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26 00:30:24

  导语:网络诽谤案造成的后果往往比现实诽谤案严重,受害者提起自诉的难度也更大。如果不借助公安网监部门的侦查手段,受害者根本无法锁定匿名诽谤者,也无法取得有效的指控证据。而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如果不予立案,就无法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即便取得了证据,也无法向受害者提供,这样会被报案人指责公安机关不作为。而立案调查,又常常会因诽谤案件应该告诉才处理的相关规定而被指责乱作为。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由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吸引了百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西安鑫龙公司副总经理韩兴昌,严重危害抗震救灾期间的社会秩序,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2008年5月16日,汶川大地震刚刚过去4天,正忙于救灾的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接到万邦公司报警电话:“公司周围来了很多来历不明的人,并扬言要炸平万邦。”汉台公安分局迅速出警。据查,两名社会闲散人员以每天50元的价格雇用当地人闹事。发钱的人是西安鑫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5月23日,矛盾升级到在网络上发帖攻击。鑫龙公司经理韩兴昌捏造事实,撰写一篇《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的文章,安排员工在西安的一家网吧传至互联网。文中虚构“……5月16日在陕西汉中,陕西省人大代表、汉中万邦公司董事长杨海明纠集黑恶势力,将讨要拖欠工程款,急着返乡救灾的施工人员打成重伤……”并将其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可欣的照片附上,对其面部进行处理冒充四川灾区被打伤的施工人员。同时,该帖还“详细”捏造了所谓的杨海明发家史与没落史。这之后,韩兴昌又安排员工撰写编辑虚构事实的《汉中投诉无门,奔走西安讨公道,痛斥省人大代表恶行》、《老板,别再闹了,我们穷的连块遮羞布都没有了》的帖子上传至互联网。2009年5月6日,汉台公安分局以涉嫌诽谤向韩兴昌发出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韩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规定韩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韩兴昌立即赶赴北京,他指望向更高一级公、检部门寻求支持。6月30日,汉台警方在北京抓住了韩兴昌被汉台警方从北京带回。7月1日,韩再次被带回汉中,此次被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7月13日,汉台区法院对汉台区检察院诉韩兴昌诽谤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据汉中地方媒体报道,此案被称为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吸引了百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兴昌严重危害抗震救灾期间的社会秩序,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98条的相关规定在诽谤罪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网络诽谤案公安机关该不该立案侦查、原本自诉案件该不该公诉在网络上辩论已久,但在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罪处理过程中,已升级到上下级执法机关、全国法学界专家的争论。社会各界对于网络诽谤罪的争辩所依据的都是刑法第246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同样的规定,执法机关和法学专家对同一事件的解读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除了可能存在的特殊动机之外,也说明了这条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和完善。从立法的本意上看,侮辱诽谤罪属于自诉罪,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会启动公诉程序。但恰恰相反,对侮辱诽谤行为提起刑事自诉的极为少见,而动辄启动公诉程序却成为近年来的一种反常现象。这其中既有滥用权力的问题,也与立法本身模糊不清有关。 目前我国对于网络监管尚不成熟,且还没有网络的相关立法,网民在网络上的举报到底属于网络监督还是网络诽谤,属于哪个职能部门调查的职责,目前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规定了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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