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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盗窃只为报复,退赔也判刑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22 20:50:01

   导语:
    对老板不满,有很多表达方式,近日,顺义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崔少鑫(女,38岁,某公司收银员)涉嫌盗窃本公司825800元的盗窃案件,因为对公司老板因为工作中受到指责,所以心生恨意,最后采取报复行为,将公司的公款予以盗窃,但是对于盗窃的赃款,被告人分文未花,可以知道只是为了报复老板,这种行为是非常不理智的,因为这样只是满足了被告人一时的心理的愉悦,这种用犯罪行为来报复是要受到刑法的处罚的。

    案例:
    被告人崔少鑫系某公司收银员,其认为自己因工作问题经常受到公司老板斥责而心生恨意,遂起意报复。2005年2月至同年6月26日间,崔少鑫多次趁其公司老板办公室内无人之机,盗窃存放于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每次盗窃1万、2万到3万余元不等,至案发时共计盗走人民币825800元。盗窃后被告人崔少鑫将赃款存放于其家的床下、柜子及火炉等处。

    2005年6月26日其所在的公司发现丢失4万元后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崔少鑫被查获,被抓获后崔少鑫交待了其还盗窃78万余元的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到其家起获全部赃款。在庭审中,被告人崔少鑫供述其盗窃公司82万余元的目的是为了报复其老板,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但提出其儿子正在上高三、婆婆年迈多病、丈夫因抢劫罪被判刑17年正在服刑,希望法庭能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报案时只是说丢失4万元,其余78万余元属于被告人交待的,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而检察院指出78万余元系坦白而非自首,应从轻而不应减轻处罚。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判决:
    被告人崔少鑫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解析:
    被告人崔少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崔少鑫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其认罪态度及退赔等多方面因素,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以上的判决是综合考虑到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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