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3-26 21:48:55
2008年8月,我与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在承租使用过程中,我提出扩建该房屋以增加使用面积。王某表示同意,于是我出资2万元完成了该房屋的扩建。房屋租赁期满后,我要求王某返还自己垫付的扩建费用2万元。王某以我自愿扩建为由拒绝给付。我想咨询律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房屋的扩建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因你与王某对扩建费用的承担没有明确约定,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扩建造价费用的负担要看是否办理了合法建造手续。如办理了合法建设手续,则扩建造价费用应由王负担。如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应由你和王某按照过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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