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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租赁合同解除后租户不腾退怎么处理?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15 22:34:03

律师支招租赁合同解除后租户不腾退怎么处理?

 
      租赁合同一般都会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如商户在欠租达到一定金额和时间时企业就享有合同解除权。在满足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如出现商户拒绝腾退房屋和不偿还欠款的情形,开发企业大都会采取强制收回房屋的措施。强制收回房屋过程中如何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避免欠租商户以丢失珍贵物品为由反咬一口呢?
      针对以上问题,广州合同律师任勇波认为,为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可以按以下方法解决:
      首先,向商户邮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中写明商户自动腾退房屋的期限,如超过期限则开发企业将强行收回房屋。
      其次,如商户超过该期限仍未搬离,则开发企业应做好如下准备:
      1、邀请公证人员至现场,对清理房屋的整个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可请该商铺所在地的物业公司、居委会、业委会(如有)、派出所(如有可能)一起到场,在几方在场的情况下派人进入该商铺。并且应从开门前就进行全程摄像,对进入的人员、过程及该物业内的所有物品现状进行录像保存。同时对该物业内属于对方的物品制作清单后,将乙方的物品搬迁至其它可以暂时存放的地方,由参与方在清单上一起签字确认。
      2、聘请律师作为见证,并对现场商户的遗留物品进行认真清点造册,全程录像,留作证据;
     3、将商户的遗留物品妥善保管,并书面通知商户留存物品的地点和清单。
      之所以要采取上述措施是因为商户欠租使得开发企业固然享有解除合同和收回房屋的权利,但是商户仍然享有对其物品财产的所有权,开发企业不能以商户欠租为由而随意侵犯商户财产的所有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对于以上问题,其实完全可以事先在租赁合同中作出约定,对相关问题的解决进行法律设计,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可约定,租赁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的,租赁人遗留在商铺内的物品应当在3日内处理完毕,否则,该物品视为弃置物,由出租方任意处理。租赁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将该商铺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费用由租赁方承担。如未将该商铺恢复原状的,出租方可代为进行,费用由租赁方承担。

以上内容摘至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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