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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限购提供虚假资料,购房者与中介齐担责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15 22:36:59

规避限购提供虚假资料,购房者与中介齐担责

 
      “90后”温某是广东省河源人,大学毕业后留广州工作想买套房子自住。但是,当她找到“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屋中介人员咨询后得知,根据2011年广州市政府出台的“房屋限购令”规定,非本市户籍人口没有一年以上纳税及缴纳社保证明限制购房。
      正当温某失望时,中介经纪人称只要支付2.5万元“特殊通道费”,可以帮她绕过限购令。温某便马上向经纪人的帐户汇入2.5万。2012年10月,温某在中介公司的推荐下看中了一套住房,并与卖方吴某及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很快为该房屋交易办理了网络签约,温某支付首期款11万元,并在中介公司的协助下,使用伪造的广州户籍证明与卖方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后卖方吴某怀疑网签合同内容被人篡改,即向警方报警。2013年4月7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为温某在交易中存在提供虚假户籍资料的情况,决定不予登记。
      2013年5月,温某向广州白云区法院起诉卖方吴某和中介公司。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卖方返还定金和购房款13万元。被告吴某反诉要求解除合同以及温某支付违约金6.3万元。
      广州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房管部门以原告提供虚假户籍资料为由决定不予登记,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判决解除合同,被告吴某返还原告13万元定金和购房款,因原告有违约行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金6.3万元。
      房子没买成,白白赔了6万多,温某觉得都是中介惹的祸。2014年1月,温某再次向广州白云区法院起诉,要求合富地产公司赔偿自己的违约金损失6.3万元并返还中介费5000元。
      广州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明知原告不符合购房政策,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反而误导原告,造成合同解除导致原告损失违约金6.3万元存在过错。原告明知自己不符合购房条件,却通过被告以虚假户籍资料办理房产交易,亦存在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广州合同律师,经济纠纷处理专家任勇波律师表示,购房者在购买前一定要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符不符合当地购房政策,如明知自己不符合仍购买,当交易不成时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本案中,购房者是在中介极力诱导下欲绕过政策,双方都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文摘至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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