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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过程中税费约定不清要怎么处理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15 22:54:51

房屋交易过程中税费约定不清要怎么处理?

 

房屋交易税费主要指房屋交易时需要向国家交纳的各类税和费的总称,包括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手续费等。根据国家相关税收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本案主要涉及因房产买卖双方基于不同的认识基础,对税费缴纳约定不明且存有争议纠纷的处理。
      一、案件事实
      1、张某于2000年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约定张某同意将上述房屋出让给李某,双方于2012年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主要约定:转让价款244万元;双方应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2、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将购房合同价定为244万元,另外乙方(李某)补贴56万元作为甲方(张某)的装修补偿费用,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成交价格共计300万元为甲方(张某)净到手价。
      3、2013年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由于张某实际上拥有两套住房,故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相关部门要求增加支付6万元税费,因双方协调不成,导致系争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二、争议焦点
      1、原告(李某)认为应按照《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应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且原告以为被告的涉案房屋是其唯一一套普通住宅,因而不需缴纳税费。
      2、被告(张某)认为应按照补充协议中约定“实际成交价格300万元为甲方(张某)净到手价格”视为出售方不承担税费等相关费用,相关税费应由原告承担。              
裁判要点
      3、法院认为,《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应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为格式合同条款,且双方在《购房协议》及《补充协议》中一再强调“房屋的净到手价为300万元”,实际上是对格式条款中内容的变更,故可以视为双方已约定房屋出售方不承担税费等相关费用。
      本案主要的争议为被告要求增加的6万元税费应由原告承担,原被告的分歧分别建立在原告认为被告的房屋为唯一一套普通住宅不需要缴纳税费,而被告认为被告的税费应由原告承担,且原、被告均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
      综上,由于双方对于新增的6万元税费基于不同的认识导致承担不明确,故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一方违约,同时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因此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相关中介费、评估费等实际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相关延伸解读
      司法实践中,因税费而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类型有:
    (1)因当事人对应承担的税费不知晓而导致双方对该税费如何承担无法协商而诉至法院;
    (2)因双方对税费承担主体约定不明而导致税费承担主体无法确认而产生争议;
    (3)因双方为避税而“做低房价”导致双方对该约定的效力产生争议;
    (4)因税费政策变化导致新增税费的承担主体无法确认而产生争议。
      在上述典型纠纷中,主要争议在于哪一方违约以及合同能否解除,本案属于第(2)种类型,即双方约定不明确且不能归责于一方而导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解除合同的。
      我国奉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课税要素均由法律规定,但实践中,对纳税义务人与其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情况,法律并没有禁止,体现了在未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条件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因此,在涉及税费承担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司法机关一般处理原则为“约定优先,法定补充”。即:
(1)买卖双方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守约定;
(2)双方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承担主体;
(3)若双方对税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后,又因相关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

本文摘至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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