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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单方解除买卖合同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25 23:58:16

【案情简介】

  家住浦东的季先生于2001年以1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同一小区孙女士的一套房屋,双方签定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2001年10月1日前支付10万元后交房,2002年1月1日前支付2.5万元。第五条约定,如果房款不能按时付清,则买卖关系解除,双方建立租赁关系,孙女士将该房屋出租给季先生,每月计收租金1000元。协议签订后,季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剩余的2.5万元时隔半年后于2002年6月5日支付,孙女士当即出具收条 “今收到季先生支付的房屋余款2.5万元”。付款后季先生并未马上过户。 2005年,房价不断上涨,季先生几次找到孙女士,要求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孙女士一直拖着不办,后来直接对季先生说,她与季先生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了,现在双方是租赁关系,季先生所付的钱是租金而不是房款,因此不配合办理过户。季先生希望通过协商解决,并愿意给一定补偿,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 2011年6月,季先生收到孙女士的书面通知,称双方的租赁合同将于3个月后到期,通知季先生作好搬迁准备。无奈之下季先生只得诉上法院请求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季先生胜诉,孙女士必须在10日内配合季先生将房屋过户到季先生名下。

  律师意见】

  本案时间跨度较长,这与季先生怠于行使权利有关,多亏法院一纸判决才给他吃了一颗“定心丸”。

  季先生称双方是买卖关系,自己已付清房款,孙女士理应配合过户,而孙女士则称房屋买卖由于季先生未能及时付款而已经解除,之后双方维持的是租赁关系。从合同约定上来看,似乎孙女士说的更为有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按时付款的,买卖关系解除,双方建立租赁关系,季先生也确实未及时付款,但是孙女士出具的收条却给出了相反的答案。 2002年6月5日孙女士出具收条表述为“今收到季先生的房屋余款2.5万元”,说明尽管存在季先生迟延付款的情况,但是她并未据此解除合同,而是继续接受房款,双方就迟延付款后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关系达成了新的合意,根据《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达成新的合意后,孙女士就无权解除买卖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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