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8876521

成功案例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民事纠纷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维护了众多...

MORE>>

专业领域

广州律师的业务领域范围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1、解答法律...

MORE>>

媒体报道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多年来,在办案理念中形成了“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个案件都要认...

MOR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专业领域 > 合同纠纷正文

合同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3 23:58:03

导读:在商品买卖中,消费者有时会购买到有缺陷的产品,如果所购买的产品导致人身或财产受到伤害的话,就可能产生侵权之债。那么买到有缺陷的产品,就产生合同之债。同一标的,同一法律行为,却导致了两种不同种类的债。那么,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侵权之债或合同之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换种说法,就是请求权发生了竞合,债权人既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权竞合,即诉因竞合,是指在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不仅造成了对方的合同权利即债权(相对权)的损害,违反了约定义务,而且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对方人身权与财产权(绝对权)的损害,违反了法定义务,债权人既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由此产生了双重请求权。在诉讼上受害方既可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责任,也可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这就赋予了受害方以选择权,即选择何种案由或者诉因提起诉讼,或者提起违约之诉,或者提起侵权之诉。所以,所谓请求权竞合,并非指诉讼请求的竞合,而是指诉因的竞合。

    但这种选择权井非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改变,因为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在诉讼管辖、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免责条件、责任形式、法律适用等方面均不同,当事人随时或反复改变诉因会导致审判秩序的混乱甚至使审理无法进行,对方当事人也无法抗辩,故需给予一定的限制,具体来说,就是诉讼进行到哪一阶段时仍允许当事人改变诉因。《合同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里将其确定在一审开庭以前,即一审开庭前当事人可以改变诉因,一审开庭后便不能再改变,而应按所提起的案由进行审理。一审开庭前原告改变诉因,若对方当事人(即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起诉被驳回后,当事人再以另一诉因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按所提起的案由进行审理。一审开庭前原告改变诉因,若对方当事人(即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起诉被驳回后,当事人再以另一诉因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