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8876521

成功案例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民事纠纷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维护了众多...

MORE>>

专业领域

广州律师的业务领域范围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1、解答法律...

MORE>>

媒体报道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多年来,在办案理念中形成了“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个案件都要认...

MOR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专业领域 > 合同纠纷正文

担保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8 23:41:45

 【案情】

  甲公司因经营的需要,向乙公司借款500万元,由丙公司提供担保,并在借款担保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保证合同独立存在,借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事后因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便以甲公司和丙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丙公司在诉讼中答辩称:1、该借款合同是企业间借款行为,因违背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担保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据此,丙公司无需向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针对丙公司的答辩意见的抗辩理由是:其担保合同有特别约定条款“保证合同独立存在,借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且该约定条款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丙公司提供担保合同有效。

  【法院审理】

  虽然担保法中有相关条款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可以自行约定其效力,但在司法实务中,该约定仅适用涉外担保合同,而不适用国内的担保合同;更重要的是《物权法》公布实施以后,就上述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当事人不再因主合同无效而享有自行约定担保合同效力的权利。

  【法院最终认定】

  乙公司与丙公司担保合同特别独立约定条款与物权法中相关强制性规定相违背,该特别约定无效,依法驳回了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当然,出借人可因丙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要求其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