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08 19:18:17
【案情】
2010年8月23 日,个体运输户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张某于8月26日为李某将一批木材运至指定工地,李某向张某支付运费10000元;如不能按指定时间将木材送至工地,迟延1天需向李某支付违约金500元。如李某不能依约给付运输费,迟延1天需向张某支付违约金500元。8月24日,张某起程运输木材。途中,张某与高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张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行驶,经事故责任认定,高某负全部责任。8月28日,张某将木材运送至合同指定地点,比约定时间迟到了两天。于是,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偿违约金10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给付原告李某违约金1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合同外第三人的原因致使一方违约,违约方是否需要向合同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又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签订的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第三人高某的原因发生违约时,就形成两个法律关系:李某和张某之间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张某和高某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此时,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张某就不能以第三人高某违规驾车造成自己违约为由对抗李某,推卸违约责任。他应先依据运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然后再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债权人身份向侵权人高某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高某赔偿损失。同时,运输合同中的李某也不能直接向高某索要赔偿,而只能依据合同向张某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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