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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合同没签订,定金能否要回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08 19:20:12

【案情】

  2011年4月的一天,市民阿冰(化名)到长沙县水岸世景楼盘看房。基本确定要买的房子后,他交了定金2万元。

  然而之后,就合同问题“经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整整一年,阿冰也没有下决心买这套房子。2012年4月,阿冰得知开发商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屋房产)将房子卖给了别人。

  阿冰称,开发商卖掉那套房子前并没有通知他。他向开发商要求退还定金,但遭到了拒绝。

  今年2月底,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请求中,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公司违了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共4万元。

  2013年2月28日,阿冰的起诉书送到长沙县人民法院。不久,法院开庭。

  【双方意见】

  开发房产的代理人表示,缴纳定金之前,双方已签订了认购协议书,约定了房号、房价、付款方式,定金及定金罚则等主要内容。但由于原告迟迟不肯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责任在原告,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在法庭上,开发商也未能提供这份协议书。

  阿冰否认双方曾签订过协议书。阿冰的代理律师也表示,即便如此,公司也应该在阿冰违约前通知他。

  代理律师表示,实际上目前还有两名购房者,因为定金的问题在与这家公司打官司。“问题都一样:购房者与开发公司长时间没谈拢,最后公司把房子转给别人后,不退定金。”

  房产的代理人对此回应,缴纳定金时,房价是每平米5200元左右,而之后房价一直下跌,这是购房者“谈不拢”的原因。他还认为,长时间占着房子不放,对其他消费者而言也不公平。

  【法院认为】

  “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双方都没有违约。法院认为:本案是双方就主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导致,而非单方原因所致。因此,判开发公司返还阿冰定金2万元。

  【律师意见】

  对于这起诉讼,律师认为,如果认购协议书规定了房价、期限等内容,购房者迟迟不愿签合同可以被视为违约,并扣押定金。

  【相关法律】

  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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