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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民事合同诉讼的主管和管辖问题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12 11:15:45

主管:

  (1)基于民法、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产生的案件。如财产所有权纠纷、债权纠纷、婚姻纠纷、名誉权纠纷、继承纠纷、赡养纠纷等等;

  (2)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方面所发生的纠纷;

  (3)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务关系方面所发生的纠纷;

  (4)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部分纠纷,如环境污染所引起的民事纠纷、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申请支付令案件等;

  (5)最高人民法院所确定的部分专利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等。

  了解和掌握法院的民事主管应注意以下几点:(1)人民调解并不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即是说,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后,他们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相反,如果某案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后,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当事人也可反悔,并有权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2)如果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而其中有属于民事纠纷的,该案件应属民事主管范畴。如果当事人对其他国家机关处理过的民事纠纷结论表示不服时,按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仍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该纠纷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应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如在历次政治运动中遗留的一些房屋纠纷等。(3)正确处理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按照现行法律,我国实行或审或裁的体制。即是说,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到底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昕凭当事人决定。如果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端,则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不服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也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管辖:

  (1)所谓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可见管辖与主管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又不相同的概念。一方面,民事案件的主管侧重于法院与外部的分工,民事案件的管辖侧重于法院内部的分工;另一方面,主管又是管辖的前提和条件,而管辖则是主管的进一步落实与体现。这就是说,当我们面临一个民事案件时,首先要了解是不是归法院管,只有归法院管的时候才能进一步问是哪一个法院管。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主要考虑了六大要素:一是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二是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三是体现程序正义价值,四是兼顾各级法院的职能和工作的均衡,五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最后是固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类①级别管辖。是指按法院的级别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在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旦'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民事案件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及台、港、澳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案件等。基层法院管辖除以上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第?审民事案件。

  ②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的管辖。在我国,公民总要在一定的行政区划内生活,要么该行政区是他的住所地,要么该行政区是其居所地。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居所地是指公民以一定的理由和目的在某地持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所在地。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其住所地是指该法人或某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时,原告应向被告的居所地法院起诉。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实行“被告就原告原则”,即原告起诉只需在自己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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