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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无偿保管合同也需承担责任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12 11:18:22

 导读: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与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如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无偿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不是可以随意撤销或解除的合同,不是违约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

  案例:

  电脑公司的甲被公派出国考察。甲的同事乙自告奋勇,坚持为甲代养甲家中所养的一只宠物猫和保管一台新电脑。甲在出国之前再三叮嘱乙要妥善保管电脑并精心饲养宠物猫,乙保证一定保管好。甲出国后,乙将电脑置于家中阴冷潮湿处,并长期闲置不用。3个月后,电脑显示屏出现故障,半年后电脑已不能再使用,乙遂将电脑搬至地下室存放。乙的一位同学经过乙的同意将甲的宠物猫带回家饲养,但由于饲养方法不当,致使宠物猫皮毛脱落。

  甲回国得知电脑和宠物猫的情况后,像乙提出了损害赔偿要求。而乙认为自己是出于友情才帮忙保管的,且并未收取任何保管费,因此拒绝赔偿。

  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369条、第371条、第372条规定,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保管物;(2) 保管人应亲自保管保管物,不得将保管物交由第三人保管;(3)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4)及时返还保管物。在本案中,同事乙出于善意帮助甲保管东西,也没有收取保管费用,因此乙与甲签订的是无偿保管合同,既然签订了合同,那么乙就应该担负一定的合同义务,保管好甲的东西,并不能因为无偿的便随意照看,乙作为电脑公司的一员应该知道电脑如何存放,但是乙人就放到潮湿地方,也私自把宠物交给第三人,对此,乙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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