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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17 23:57:03

 案例:

  李某是一名60多岁的纱厂退休女工,老伴也去世多个,因无子女,生活起居很不方便前年秋天,李某老家的一个远房侄女高某大学毕业安排到李某居住的城市工作,因无房居住,暂时住到了李某家。高某看李某行动不便,表示愿意照顾李某,李某便与她签订了一份养老合同,约定高某平时负责照顾李某的饮食起居及去世后的安葬事宜,李某把价值8万多元的房子赠给高某。李某们还对合同进行了公证。谁知没过多长时间,高某对李某的态度就发生了变化,对李某的饮食起居不闻不问。李某要她离开,她以房子已归她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怎么办?李某还能要回房子吗?

  分析:

  李某与高某签订的养老合同实际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赠的权利。”可见,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有偿的法律行为,扶养人负有负责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则负有死后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高某对李某的饮食起居不闻不问,此行为显然违背了李某与她签订的养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述上规定,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也不论赠与财产是否转移,赠与人均有权撤销赠与,这是赠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撤销权。高某在获得李某赠与的财产后,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其行为符合以上(2)、(3)项规定的情形。故此,李某有权撤销赠与。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此期间,李某也可以先与高某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若她仍拒不返还,李某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除所签订的养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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