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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条件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20 19:00:14

 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现象,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该消灭。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德国法系是采取合同当然且自动消灭的原则。基本上由债务人承担风险,而不是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这种立法表面上不拖泥带水,解决问题干脆利落,但实际上却没有顾及当事人如何采取救济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英美法系采取合同落空原则解决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确认合同解除。但这种解除不经过固有意义上的程序,即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而是由法官裁决。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途径解除合同。对此,《合同法》第94条第1项明文规定。总之,当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2.拒绝履行(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拒绝履行,又称为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拒绝履行的行为又称为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在我国《合同法》上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得取得法定解除权。二是根据《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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