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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是否有效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28 23:59:40

【案情】

    弟弟因未达法定婚龄便持自己的照片和哥哥的身份证与女友拿了结婚证。之后,当哥哥自己结婚时却因此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是,哥哥便以先前是弟弟结婚,弟弟持自已的身份证与弟媳登记结婚的事自己不知道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结婚证上所记载的婚姻无效。

    【分歧】

    冒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可否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冒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不是身份被冒充者的本意,违反了结婚自愿的原则,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冒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不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条。说明通过申请法院确认无效婚姻的范围仅限《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为:重婚的;近亲结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可见“冒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三、尽管“冒充他人登记结婚”不是被冒充者的本意,违反了结婚自愿的原则,但“结婚证”作为确立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有效证明具有公信力,只要持证者具备登记结婚的实质要件,就应当认可“结婚证”记载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合法性,这也是民政局拒绝为被冒充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所在。

    四、回到本案,因为结婚证记载的婚姻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从结婚证的公信力角度来说,尽管“哥哥”与“弟媳”是形式上的夫妻关系,形式合法,但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有违社会道德风尚,当事人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或办理离婚手续,也可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综上,笔者认为,只有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才可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而冒充他人身份登记的婚姻如果不符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就不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了证件和证明材料,即户口本,而且也没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向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发结婚证。本案中婚姻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使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了结婚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其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本案关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该结婚登记处于可撤销的一种法律状态。可以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

    注意: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予撤销;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则该项婚姻仍为有效,并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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