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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虐待孩子,母亲能否要回抚养权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29 00:01:41

【案情简介】

  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已经十年。十年前,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婚生子小李由李先生抚养。

  父母离婚时,小李年仅五岁,刚开始,他随父亲一同生活。不过,离婚后,刘女士了解到李先生对儿子不太好,因此,她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于是,离婚一年后,刘女士就向湖里区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不过,当时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求。

  虽然刘女士第一次起诉没有获得法院支持,但事实上,自2009年起至今,孩子就一直跟着刘女士,共同居住生活。

  近日,刘女士第二次提起诉讼,要夺回儿子的抚养权。

  这次,她起诉说,在儿子与其父亲一起生活期间,其父经常殴打孩子,并用恶毒的语言刺激孩子,还经常半夜将孩子赶出家门。所以,既然李先生不尽抚养义务,她就请求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她。

  与此同时,刘女士还特意向法官提交了自己的收入情况说明,由她所在单位证明她每个月平均收入有6000多元,以此证明她有抚养孩子的能力。

  面对前妻的起诉,李先生坚决反对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父母都争着要儿子的抚养权,那么,孩子自己想跟谁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孩子本人进行了询问,孩子明确表示:“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

  因小李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而母亲又有抚养小李的能力,因此,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刘女士的诉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刘女士。

  【法官说法】

  子女抚养关系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法官还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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