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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赠与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1 00:00:48

案情

  婚外确定恋爱关系 获赠17万不愿退还

  有妇之夫王先生与未婚的田女士于2006年4月相识,2008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王先生在起诉中称恋爱期间,田女士曾多次表示希望与其结婚。

  王先生基于双方恋爱以及打算今后结婚的事实,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向田女士的账户汇入资金共计179000余元,用于田女士在北京开办公司,双方还约定以经营公司的收益作为双方婚后在北京

共同生活的经济来源。

  2010年8月6日,王先生突然收到田女士发来断绝恋爱关系的绝交短信,田女士从此拒绝接听王先生的电话,也拒绝回复其短信。王先生认为田女士单方面中断了恋爱关系,王先生向田女士提供资金

的基础已经不存在,田女士继续占有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故王先生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田女士返还彩礼179000元。

    庭审中田女士认可王先生关于双方关系发展过程的陈述,亦认可收到王先生给付的179000元,但认为该笔款项是王先生基于与其存在的恋爱关系给付的,且当时说好这是王先生自愿赠与其的生活费。此

外田女士称,王先生一直处于婚姻关系中尚未离婚,也从来没有和她约定结婚,因此王先生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要求退款没有依据。

  庭审中王先生承认自1991年4月20日结婚至今一直有配偶,田女士则至今未婚。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

  违背婚姻忠实义务 给付财物不能返还


  针对此案,徐冰法官介绍说,依据传统风俗,给付彩礼的目的为意图将来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给付不能认定为彩礼。因此,在给付彩礼时,双方应当满足结婚的其他法定条

件,例如双方均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以及双方均没有配偶等。本案中,王先生与田女士恋爱期间,王先生另有婚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婚外情”,双方不具备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婚外

恋爱期间的财物给付不能认定为彩礼。此外,在婚外另有恋情的行为也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应当被法律禁止。因此,对于婚外恋爱期间的财物给付不能认定为彩礼要

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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