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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向一方借款是否要还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1 00:01:33

案情:2007年2月份,在外经商的代某经人介绍与在外打工的女子尹某认识并成为男女朋友。尹某称,2010年7月30日和2010年8月26日,代某以经商急需用钱为由分别向其借现金5万元、两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因当时双方还是男女朋友关系,便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2011年年底,代某向尹某提出分手,却拒绝偿还借款。因多次索要无果,尹某便于2012年5月30日将代某告上法庭,要求代某偿还借款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代某辩称,借条确系其所写,但他和尹某之间并没有发生真实的借款行为。代某称,其和尹某处男女朋友期间,尹某为了考验其感情忠诚度,诱使其书写了借条。二人断绝来往后,尹某曾多次以其对感情不忠为由向其索要“青春补偿费”,但均被其严词拒绝,尹某恼羞成怒,因此才持虚假借条起诉代某。在请求驳回尹某诉求的同时,代某又请二人都认识的证人孙某出庭作证,以证明二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代某向原告尹某分两次借款7万元,由其分别打下的两张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该案中原被告所签订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借款事实没有发生,只有一个证人证明,且系传来证据,其效力不能抵抗书证借条,故被告辩称理由不成立。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代某支付原告尹某借款7万元,驳回原告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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