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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财产分割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1 00:03:21

  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财产分割
    对于同居双方的债务处理方法,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这样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即同居关系解除时要平均分担债务。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方各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一)男女双方约定好由各人负担的债务。
    (二)一方以各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双方是同居关系。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四)其他。

    同居的共同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属于同居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同居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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