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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酒后驾车谁承担责任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5 22:49:35

 案例:

  广西天等县小山乡的赵某酒后无证驾驶自己父亲停放在妹妹家的两轮摩托车搭载他人,因操作不善酿成一死二伤车辆损毁的严重交通事故。9 月1 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黄某、肖某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8635 元。其父亲赵某阳作为车主,因管理不善被判与赵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11月22日,被告赵某酒后无证驾驶桂F6J***两轮摩托车,免费搭载黄某龙及零某由天等县小山乡胜马村沿县道568 线往江南村方向行驶。当日18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县道568 线18㎞+150m 拐弯路段时,车辆驶出路面,碰撞路边的树木后冲到道路右侧的旱地里,造成黄某龙当场死亡,赵某、零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天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被告赵某抽取静脉血液,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从赵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75㎎∕100 ㎎. 被告赵某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龙及零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另查明,被告赵某阳与被告赵某系父子关系。受害人黄某龙系原告黄某、肖某的儿子。肇事车辆桂F6J***两轮摩托车系被告赵某阳所有,该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没有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平常放置在他人家中,车辆钥匙插放在车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人赵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酒后驾驶和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驾驶车辆行驶没有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该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被告人赵某免费给受害人搭乘,不能免除其安全驾驶义务,但受害人黄某龙应当知道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且其搭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及超载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仍放任自己处于危险之中,对自己的损害后果亦有过错。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该院酌定减轻被告人黄忠庆10% 的赔偿责任。被告人赵某阳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对该车辆负有管理义务,但其对该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车辆钥匙随意放置车上,疏于管理,其管理车辆漏洞使得被告赵某无证和酒后驾驶车辆有可乘之机,其行为存在过错,故应对被告赵某承担90% 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院遂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但是也因为其被害人自身也存在相关的过错,所以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所以法院的审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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