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0 23:05:18
【案情】
李某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将其摩托车换了给车行,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该摩托车行之后就将李某的旧摩托车卖给了陈某。陈某无证驾驶该摩托车与同样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王某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致使王某伤残失去劳动能力。交警处理为双方各负50%责任。由于,陈某没有能力支付赔偿,王某诉讼至法院,将陈某作为第一被告,并将肇事摩托车登记车主李某为第二被告。法院经审理,判处陈某赔偿王某80000佘元(本160000元,王某也有50%责任,所以另一肇事方也只负50%责任),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法院认为李某系肇事摩托车的登记车主,判其负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书于昨天送达李某。陈某实际没有赔偿的能力,王某亲属就来找李某,要求赔偿,李某有一定的收入,但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没有任何储蓄,也没有能力支付该笔赔款。
请问李某应该怎么办?是否要上诉?
【专家意见】
此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没有必要上诉了,那只会浪费你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李某上诉的话,无疑是以旧机动车已换交摩托车行,该车行并已将该车卖给他人为由对王某的赔偿请求进行辩论,但是因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摩托车所有权转移不受法律保护,是不会被法院支持的。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不完整的法律行为,对买卖双方当事人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最高院的请示的批复属于个案的部门函复,是针对个别案件请示进行的函复,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作为司法解释直接予以适用。本案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参照国务院《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调整。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肇事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
因此,本案法院判决合理,没有上诉的必要。
李某目前可以做的是:证明自己没有赔偿的能力,请求法院暂停执行判决,待有能力执行或者发现陈某有能力支付赔款的时候,再恢复执行赔偿判决。
李某如果向王某支付了赔偿,可以向陈某行使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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