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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的认定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1 00:54:36

【案情介绍】

  穆怀志系个体经营者,经营肉牛屠宰场,张建华、郭志鹏系穆怀志雇用在其屠宰场开车的司机。2010年12月24日,穆怀志等三人驾货车去外地拉牛,途中驶入逆行车道,与申诉人刘建宏驾驶的松花江牌面包车对行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建宏受重伤、其他二人受轻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2月,刘建宏等三人向宝坻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穆怀志、张建华赔偿其损失。庭审中,穆怀志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事前已将肇事车辆卖给张建华的《车辆买卖协议》,法院据此判决由张建华对刘建宏等三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穆怀志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月,刘建宏等三人到宝坻区检察院申诉,称三人至今未获得张建华任何赔偿。该院在审查中发现,张建华本人经济困难,长期租房居住,靠打工维持全家生计,购买货车需巨额资金,二人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存在疑点。为查清事实,该院协调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终于获得突破性进展,郭志鹏承认穆怀志伪造协议的事实。

  【审理查明】

  在事故发生后,穆怀志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张建华谎称肇事车辆系其个人所有,由张建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待法院判决后再由穆怀志为张建华提供赔偿款,张建华表示同意并执笔伪造了一份虚假《车辆买卖协议》,称肇事车辆于肇事前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自己。

  【法院认为】

  穆怀志指使张建华作伪证,张建华帮助其伪造虚假证据,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赔偿责任应当由穆怀志承担。据此,该院及时将穆怀志、张建华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刘建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诉案提请上级院抗诉。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的主要特征有三个:一是发生在与财产利益相关的案件中,通过虚构合同、买卖协议等方式获取利益或者逃避责任;二是伪造的证据通常为直接证据,且证据单一,缺乏相互印证;三是以调解形式结案的较为普遍。如果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遇到以上几种情形,就应当警惕是否落入虚假诉讼的“陷阱”,并注意依法以有效方式维护合法权益。李连宏提醒,利用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或牟取不正当利益必定事与愿违,而且这种行为也可能涉嫌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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