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09 23:57:17
【案情介绍】
2013年4月2日22时,黄某酒后驾车,在一条单行道上逆行,与我表哥何某驾驶的车相遇对峙,黄某下车威胁何某,随后开车撞何某的车,致使何某的车被撞变形,何某也被撞伤,后何某花去修车费、医疗费等9000余元。事故发生时,何某报了警,交警认定黄某负全责。事后,何某找其朋友张某帮助处理此事。两人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未遂)等罪名,遂以“赔偿就不再追究黄某刑事责任”为由向黄某索赔10万元。经多次协商,双方最终于2013年4月25日达成协议,黄某赔偿何某8万元,先付5万元,并写下一张3万元的欠条。请问,我表哥何某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律师意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本案何某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从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进行分析。
首先,何某等人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非法占有必须是财物明显不属于行为人,而行为人采取了刑法禁止的取得方式。本案中,何某向黄某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是基于黄某酒后逆行并故意撞车这一先行侵权的客观事实行为。因此,何某以“赔偿就不再追究黄某刑事责任”为由提出较大赔偿数额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主张权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其次,何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或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或者要挟”,不仅要具有非法性,而且必须强制性。本案所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故意伤害(未遂)罪,既可自诉亦可公诉,何某有权向公安机关控告。如果黄某真诚悔罪,通过向何某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谅解,双方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达成刑事和解。就何某行为而言,何某提出索赔承诺“不再追究黄某刑事责任”,体现了轻微刑事案件的自行和解,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再次,黄某是否接受何某的要价具有自主选择性,且双方经多次协商才达成谈判结果,这是一个民事谈判过程,不是何某强制黄某接受的敲诈勒索结果。
综上,何某和张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