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10 00:04:58
案例:
张某驾驶摩托车,郑某驾驶轿车,双方行车到增城城丰路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司机张某受伤。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双方通过简单协商,没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郑某向张某赔偿了2000元“私了”,随后双方人员及车辆离开案发现场。
张某到医院检查后,向交警部门报警。不久,张某伤情恶化,经门诊治疗后转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内踝骨折、右内踝软组织擦伤等。可是,由于双方都没有及时像警方报案,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张某与郑某就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伤者张某向增城法院提出诉讼。庭审中,事故双方各执一词,摩托车司机张某称当时认为伤情不重,可以协商解决,而轿车司机郑某称事发当时赶时间上班,摩托车司机又无牌无证,请求其私了,故双方都未向交警报案。
分析: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可得到以下比较重要且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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