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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被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01 00:04:15

不胜任被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来源:广州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ldlslq.com

   一般来说单位要以“不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
  3、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若满足以上条件,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
  对HR的提示:
  1.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并告知劳动者。
  2.用人单位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的。
  3.调岗要注意合情合理。虽然法律规定员工不胜任岗位需要先培训或调动岗位,但对于这个岗位应该怎样调、调到何种岗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有任意决定权。从法律的内涵意思来看,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是随便的调,而是应从更加合理地和善意对待员工出发。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岗位使之尽可能地胜任好工作,以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如故意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的岗位,或存在明显的恶意,因而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则存在风险。
  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五点:
  1、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培训或调岗前后均不胜任工作;
  2、有培训的证明或有调整工作岗位的证明;
  3、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通知提前30天发出,或者给予一个月工资后当天发出;
  5、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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