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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女工自愿流产能否享受产假待遇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25 00:11:15

【案例1】

  怀孕不久的何女士因为身体不适要长期服药,不得已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

  手术后,何女士认为人工流产手术对自己身体伤害很大,故向公司申请三个月的产假。而公司认为何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双方协商未果。

  【法条解释】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对于女职工流产的休假期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另外,该规定相关细则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案件分析】

  由此可见,案件中何女士并不能主张3个月的产假,而其所在公司则应当按照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何女士产假,工资应当照常发放。

  【案例2】

  李某系某市电视机厂组装车间的女职工,2000年8月底,已怀孕4个多月。9月5日,厂里因进行厂房修建工作,决定将库房内的电视机零配件全部移到临时搭起的棚布仓库内。为了赶时间,厂里经与工会协商后,动员全体职工参加搬迁劳动,延长1小时劳动时间。李某见大家都去,也参加了搬迁劳动。由于搬运物件劳累,临下班时李某感到肚子有点痛,即赶到医院检查,检查过程中不幸流失。医院为李某进行医疗处理后,开具休假证明,让李某休息。李某从流产之日起共休息了95天。电视机厂只按60天产假发工资,其余35天按病假处理。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因为参加搬迁加班劳动造成流产,要求厂里给予90天产假待遇,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经调查核实,李某流产与其参加搬迁劳动造成劳累有一定关系;流产后无明显不良反应或后遗症;电视机厂给予60天产假,并两次买营养品到李某家中看望。经调解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李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问题】

  女职工流产,能否享受产假待遇?如果能享受,产假多长?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女职工“四期”保护中的产期保护问题。产期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两部分;给予产假和提供物质待遇。提供物质待遇的问题将主要在后面的社会保险中的生育保险中论述,在此仅谈及产假问题。

  女职工的产假有正产(正常生产)产假和小产(流产)产假之分。《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这里规定的就是正产产假,具体情况是:(1)一般情况下的正产产假不少于90天。之所以说“不少于”90天,是因为我国允许地方性法规给予女职工执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产假,各用人单位也可以视本单位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产假。(2)难产情况下的产假不少于105天。(3)多胞胎生育情况下一般不少于105~135天(视具体情况而定)。

  女职工的小产产假,是指女职工流产的,也应当依法给予产假,仅是时间长度上短于正产产假。本案涉及的就是小产产假问题。劳动法对小产产假未予规定。本案涉及的就是小产产假问题。劳动法对小产产假未予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2款原则性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这里的“一定时间”,在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8}2号文件)第1条中作了详细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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