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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女白领“隐婚”入职怀孕 不诚信遭解雇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25 00:13:40

 女白领“隐婚”入职怀孕 不诚信遭解雇

  已婚白领王玲入职时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了“未婚”,转正后几个月,王玲却因怀孕被公司发现已婚,遭到解聘。单位称,解聘王玲主要是因为诚信问题。“隐婚”究竟是否构成用人单位解聘的理由?

  2010年7月,王玲入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商务拓展专员。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在入职前填写的《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入职当天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王玲均填写的是“未婚”。

  过了试用期,转正一个半月后的王玲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次意外怀孕,令王玲“已婚”的事实被单位发现。基于王玲入职时没有如实告知公司婚姻状况,北京某公司于2010年12月将其解聘。

  2011年1月10日,王玲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经劳动仲裁委裁决,某公司与王玲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解聘后王玲的工资损失。因不认可仲裁结果,某公司将王玲告上法院。

  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以证明王玲在入职时故意隐瞒了婚姻状况。对此,王玲表示认可。代理人强调,公司是因为王玲的诚信有问题才将其辞退,并不是因为怀孕。“作为隐私我们允许员工‘隐婚’。如果你不愿意告知婚姻状况可以在求职表上填写‘拒绝回答’,但是你不能撒谎。”

  但王玲表示,当初求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并未对婚姻状况作出特殊要求和特殊说明,她也没有因为隐瞒婚姻状况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对于自己隐婚的原因,王玲说,她担心如果告知公司自己是已婚,有可能不被录用。

  经查明,该公司在仲裁时曾明确表示,王玲应聘的工作有出差性质,由于这个岗位存在一定特殊性,所以公司在招聘时会尽量考虑未婚人员。如果王玲入职时明确告知自己已婚,有可能不会被录用。

  在法庭上,原告单位也承认,招聘时除了在填写的相关表格中对应聘者的婚姻状况进行了询问,但在招聘时,并未对岗位对婚姻状况的要求作出特殊规定和说明。

  法宝律师分析:

  婚否不足以构成解聘理由

  特殊的岗位对于用人的要求,通常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是用人单位自己来评判的。用人单位擅自进行限制,有就业歧视的嫌疑。现实中,对于一些岗位用人单位在招人时可能会有一些考虑,这也可以理解,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至少要明示出来。

  除非用人单位在应聘时作出了明示,否则即便应聘者在应聘之初出于某些原因隐瞒了婚姻状况,也仅能算是合同中的瑕疵,不属于重大误解。仅此一点,并不足以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职工诚信有问题,可以在单位内部解决,进行教育或者调岗等。

  从另一个角度讲,即便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的婚姻状况设置了门槛,并进行了明确告知,也不一定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辞退劳动者,还要看这个“门槛”是否合理,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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