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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领导人秘书,骗取他人投资几百万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14 16:04:30

导语:
    自称是国家领导人的秘书,正在筹办“旅游发展银行”,借此机会来获取投资,没想到让自己的孩子进入他的公司工作才发现,入股的情况就是一个骗局,可是自己投进去的钱已经没有办法挽回,这种利用骗局而获得他人钱财的方式毕竟不是长久之道,不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的财产是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的。
 
    案例:
    现年63岁的王永年是北京人、中卓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同伙是60岁的湖北男子郑庆久。受害人卢先生称,2010年11月,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郑庆久。朋友称郑庆久原是海南发展银行副行长,现在正筹建旅游发展银行。2010年11月4日卢先生到北京钓鱼台国宾馆,见到了郑庆久和王永年。王永年自称是某国家领导人的秘书,现在正在筹备成立旅游发展银行。卢先生说,郑庆久向他提出筹备经费用得差不多了,需要吸收一点民间资本,所以决定让他入股。 
 
    经过商定,卢先生入股500万元,入股之后可以让他的儿子先到筹备组工作。卢先生向中卓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汇了500万元。过了一个月时间,卢先生的儿子说王永年的公司不干什么实事,也没有关于银行筹备的具体工作。感觉事情有些蹊跷的卢先生找朋友打听得知,王永年不是国家领导人的秘书,2010年12月底银行也没有成立。随后他让郑退钱,郑说没钱退,卢先生于是报警。据悉,王永年和郑庆久用卢先生投资的500万元分别购买了一辆沃尔沃和一辆奔驰轿车,剩余的钱王永年用来支付钓鱼台国宾馆的房租,郑庆久用于偿还外债。
 
    判决:
    市一中院经过审理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王永年和其同伙郑庆久无期徒刑。
 
    解析:
    本案中的王永年的行为是典型是利用虚假的项目和方式,骗取投资人的钱财,满足自己的私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要承担起法定的责任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案中的王永年的行为是利用合同的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诈骗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案中的王永年已经骗取了500万元,构成了刑法上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该受到刑法的加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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