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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性犬致人伤亡,主人面临刑事责任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16 01:25:39

 

烈性犬致人伤亡,主人面临刑事责任 狗伤人案件多“赔钱了事”

  省高院刑四庭副庭长张开乐说,根据现在的司法理念,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动物为犯罪工具,故意伤害他人,会追究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刑事责任。现实中,狗伤人案件最后多是“赔钱了事”。

  《侵权责任法》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也有例外情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大型烈性犬致人伤亡,要追究饲养或管理人刑责

  6月27日,大连一6岁女童被藏獒咬伤致死,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狗主人刑事拘留

  张开乐说,这样的处罚实属少见。不过,大连警方的态度得到了多数法律界人士的认可。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献伟认为,城区本来就禁止饲养大型烈性犬,其对人会造成难以防备的伤害,目前大型烈性犬已成为城市的“公害”。

  “赔钱罚款的违法成本对他们而言太低。如果犬致人伤亡,可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说,狗主人应该预见到烈性犬在街上行走可能致人伤亡,“如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就构成过失犯罪了。”

  根据刑法,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烈性犬咬死人是“危害公共安全”?

  在律师看来,在藏獒咬死女童事件中,藏獒主人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狗主人明知禁养大型犬,但放任这种致不特定人于危险境地的行为。”

  刑法规定,构成此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过,律师称,此罪名打击过重,“设置这个罪名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公权力,打击危害社会稳定的动乱、暴乱分子,而现在却成了‘口袋罪’,很多行为都套用这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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