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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模仿真枪要挟城小车,男子获刑罚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21 23:03:01

 【非法拘禁罪】

  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2012年,施某开着宝马越野车,到南京新街口金鹰国际商城购物。购物后,施某发动汽车准备回家。刚坐到驾驶座上,一男子突然拉开副驾驶车门坐了进来,并拿着一把手枪顶在她头上,要求开车去他住的地方。施某被迫按男子要求开车行驶,车行至该男子住处附近,施某眼见有两名路人骑车经过,趁机跳下车,男子跟着下车追赶。后看到两名路人走了过来,男子不得已放过施某,回到车内,拔下车钥匙,清理现场痕迹后逃离。警方接到施某报案后,第二天就将该男子抓获。经查,该男子姓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8月获释。本次作案时,他用来威胁施某的枪,是从网上购买的一把仿真枪,作案逃离后已被丢弃入旁边的河里。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强乘被害人施某的汽车,持仿真枪劫持施某,迫使其按照要求的路线行驶,非法限制、剥夺施某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因被告人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被告人吴某持仿真枪挟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按其指定线路行驶,该行为系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对被害人实施的身体上、精神上的强制,客观上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告人其后下车追赶被害人时的殴打、拖拽行为,则是被告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进行强制的客观表现。被告人挟持被害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其犯罪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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