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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为讨债杀人,逃亡十多年终被抓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22 20:49:39

导语:
    小饭店的老板为索要饭钱,竟持械将欠钱人打死,然后亡命天涯13年。虽然亡命那么长的时,可是自己曾经触犯了法律,自己的犯罪行为仍然存在,最终还是被抓获,逃亡的日子最终结束,可是要在监狱中的日子才刚刚开始,因为杀人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最严重的犯罪,需要被严厉的惩罚,这也告诉我们一旦犯罪就必须要受到惩罚,就算逃亡再久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案例:
    1992年12月30日早上7点钟左右,李柏森从邻居家借来一辆自行车,带着妻子程丽丽(批捕在逃)来到辽阳市太子河区某村赵某家,找赵某索要其在小饭店欠下的饭钱。因赵某离婚后带着儿子另过,那天赵某和儿子正好刚起来,李柏森就先进了屋,妻子程丽丽则在院里等着。赵某先把儿子打发去上学,李柏森和赵某简单寒暄后就直奔主题,由于话不投机,两人吵了起来,然后又撕打在一起,李柏森随手操起一把铁锤,照着赵某的头部就是几下子,将赵某当场打死。

    自知闯下了大祸,李柏森出了屋后赶紧把赵家房门锁上,带着妻子慌忙逃离现场。李柏森离开辽阳后东躲西藏,最后落脚广州,直至2005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
    日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柏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解析:
    本案中的李柏森为索要欠款,竟持械杀人,并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李柏森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做出本案的判决,本案的情况就是李柏森为了向被害人索要欠下的饭钱,最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就将对方杀死,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故意杀人行为,是我国法律所明确禁止的,侵犯生命权是非常严重的犯罪,本案的被告人实施了杀人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的结果,应该被判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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