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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借款合同不生效的情况担保人会不会有事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4-18 00:24:42

 

对于借款合同不生效的情况担保人会不会有事

 

 

  法律事实:A企业于2012年4月1日向工商局申请注销了个人独资企业,于2012年5月8日仍以A企业主体向B银行申请贷款,由C担保公司担保(当事人A隐瞒了注销企业的事实,B银行及C担保公司均不知情,担保公司出同意担保意向书是2012年5月11日),于2012年5月22日银行予以批复,于2012年5月23日给A企业发放了期限为半年的300万元贷款。2012年11月贷款将到期,A企业无力还款,在贷款到期日2012年11月22日由C担保公司组织款项代偿。

 

  直至2012年12月26日C担保有限公司具状将A企业告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签信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A企业于2012年4月1日被注销,依法已不俱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借款合同不成立,主合同无效。2、因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均不成立 。

 

  C担保公司依据判决书向B银行提出代还款项异议,要求返还代还款项。

 

  B银行以《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十条约定:

 

  保证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向债权人作出如下保证:因债务人未履行或推迟履行主合同、或因某种原因确认主合同无效、或因保证人未履行或推迟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债权人任何损失的,均将成为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一项独立的应索即付的债务。《担保法》中第五条也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银行以合同条款中已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为由拒绝返还代还款项。

 

  请问B银行是否有理由拒绝返还代还款项?

 

  担保人是不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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