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26 00:03:25
一、不具有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无效
合同是典型的私法行为,其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预的结果。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所谓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所谓水路货物运输,是指我国港口之间的内河和沿海货物运输。
对不具有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1、认定合同无效;2、认定合同有效;3、如果诉讼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没有提出争议,法院对合同是否有效不做评述、认定,但实际上按照有效合同处理。后两种处理方法多出现于早期的判例中,近几年来的判例已经鲜见。说明对这个问题早期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但近年来已经统一了认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2004年4月1日颁布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明确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原则,不具有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为无效合同”。
对于一般合同的效力,国家管理得比较松,一般超越经营范围,不属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对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则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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